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蔡智杰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參與被告所設置之手機線上遊戲LUNA2EVOLUT
ION線上遊戲所生糾紛為請求,經查「使用者合約」第23條
第2項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31頁
),又所謂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
管轄,惟當事人既已於法定管轄法院之外,另行合意選定其
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
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自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而本件兩造既已於前揭條款中明文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基於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於無礙
因公益上特別考量所為管轄規定之情形下,其約定自屬有效
。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芷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