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06號
抗 告 人  李正昇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堯樂 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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