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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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富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5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