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22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翠萍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劉翠萍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惟查,被告劉翠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100年7月2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
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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