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蒙國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本件聲明是否有誤,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即「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一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另按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二計付」所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