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馬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告 黃俊華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麥元馨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