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債權人 紀建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宏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債務人住居於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應駁回本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