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昭武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昭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