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秀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陳冠宏 除戶戶籍謄本。
㈡債務人之周秀庭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向被繼承人陳冠宏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果。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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