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28號聲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子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欄所載為新台幣74,800元,惟聲請事項未載明)。
二、相對人洪子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