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吳松江 再審原告 吳鍾友梅 再審原告 吳志江 再審原告 吳成富 再審原告 吳玉蓉 再審原告 許吳玉嬌 再審原告 吳玉惠 再審原告 陳彩梅 再審原告 吳淑珍 再審原告 吳淑芳 再審原告 吳江山 再審原告 吳金山 再審原告 吳汶山 再審原告 吳樹明 再審原告 吳坤鐘 再審原告 吳坤玉 再審原告 吳坤美 再審原告 吳美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鍾吳月英 等11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61,195元,應徵裁判費39,664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
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