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57號上訴人 倪福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