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