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朴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朴簡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63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黃瑞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河川地,」後補充「因耕地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並刪除同行之「竟」、第3行「,致生危害於安全」更正為「,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務農,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年紀已超過70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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