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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