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贊股)失蹤人周志勛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周志勛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周志勛(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周志勛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志勛於民國109年7月28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2年8月8日北
市中戶登字第1126007217號函、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7月30日北市警中分防字第1093050056號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7月2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8459號函、失蹤人口查詢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09年7月15日移屬資字第1090073033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4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19181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7月14日健保醫字第109000989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7月15日保普老字第10913029890號函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3-57頁),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全案資料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1-13頁)。
㈡又失蹤人經本院於112年8月28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
告,於112年8月30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