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04號原告 翁信証 (即 花仲威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花慧卿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翁信証為原告花仲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花仲威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尚存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006號裁定選任翁信証為原告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翁信証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翁信証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