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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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301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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