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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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通緝,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