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0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甲○○前科部分為其前因施
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
且經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再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4年12月18日執行
完畢外;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7
行所載「無痕掛鉤4個」後增載「(共價值新臺幣412元)」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