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9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改變電度表之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拘役肆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行所載「表號
00000000號」更正為「表號00000000號」,餘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以一個行為繼續為竊電行為之實施,為
繼續犯,在其竊電行為結束前,其犯罪行為仍繼續實施之中
,其間法律縱經修正變更,但被告行為既繼續實施至刑法修
正施行之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仍應一律適用修正
後刑法處斷(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被告竊電所得之利益、犯後已知己非,並補繳電費
等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電業法106第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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