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本院96年度執字第64463號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日具狀向本院刑
事庭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所由伊被訴公然侮辱罪案
件聲請再審,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本件執行程序持續
將聲請人每月薪資分配予被告,如將來確認聲請人刑事再審
獲得平反,確認伊並無侵權行為,亦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停
止執行云云,並提出本院上開刑事聲請再審狀、民事異議之
訴狀為證。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自不生
停止執行之問題,又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於債權人收取、
法院分配予債權人或移轉命令送達第三債務人時,程序即告
終結。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96年12月13日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然經調
閱本院96年度執字第64463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執行法院
業於96年12月1日核發債權移轉命令,並於96年12月11日送
達第三債務人即台灣中油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管線處桃園
供氣中心,揆諸前揭說明,則該執行程序已因法院核發移轉
命令而終結,即無停止執行之問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