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忠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壹包」,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壹包」,由其後併載(驗餘淨重合計柒拾壹點零貳捌伍公克及殘留微量愷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等語,可見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