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俊明具保人劉婷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639、640、641、642、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婷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陳豪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劉婷婷繳納現金後(101年度刑保字第8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梁智賢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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