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98年度中簡字第1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 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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