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蘇德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宏仁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狀所載,兩造係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簽
訂汽車買賣讓渡書,由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讓渡於被告,因被告拒不辦理系爭車輛之過戶登記
,使原告仍登記為車主而負有繳納相關稅捐規費、罰鍰處分,為
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並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車輛有所有權
,被告應繳清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積欠之歷年牌照稅、燃料使
用費、交通違規未繳罰鍰等。惟原告並未陳報系爭車輛自102年
10月15日起有無積欠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交通違規未繳罰鍰等
全部價額,致本院無從而核本件之訴訟標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系爭車輛自102年10月15日起所積
欠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交通違規未繳罰鍰(原告可分別向監
理單位、地方稅務局、交通裁決所等機關查詢),並提出相關事
證,以供本院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上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