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36號
原   告  陳秋玲
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1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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