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33168、35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智仁犯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更正犯罪事實:附件犯罪事實一第3行「45分」更正為「43分
」。附件犯罪事實一第11行「8,268元」更正為「7,668元」。附件附表一編號7「2,899元」更正為「2,299元」。附件犯罪事實一第15行「1時許」更正為「1時28分至同日凌晨1時29分許」。附件犯罪事實一第18至19行「凌晨1時27分許起至1時35分許止」更正為「凌晨0時39分至同日凌晨0時47分許,在上址家樂福量販店中壢分店內」。附件犯罪事實一第20行及附表三編號1「2,799元」均更正為「2,279元」。
㈡補充證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3168卷27頁)。
㈢更正證據: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刑案現場照片31張
」更正為「刑案現場照片44張(偵33168卷37-55頁,偵35091卷59-63頁)」。
二、爰審酌被告鄭智仁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徒手竊取他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告訴人 張崇武 及被害人 莊嘉惠 所受財產損失情況。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為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型態、罪質、犯罪時間、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附表二至四各編號「商品名」欄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附表二至三各編號「商品名」欄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且未據返還或賠償告訴人張崇武及被害人莊嘉惠,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四「商品名」欄所示之物,業經警員發還被害人莊嘉惠,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犯罪事實鄭智仁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罪事實鄭智仁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犯罪事實鄭智仁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數量1Techway12V高效能雙鋰電充電式起子機1個2牆體偵測儀2合1測距Panrico1個3iH5工業用伸縮調焦頭燈1個4ST2航空鋁合金手電筒1個5SC4R充電式多用途照明燈1個6SH2調焦頭燈1個7ETQ20V鋰電多功能可換頭神魔機1個8ETQ20V神魔機修邊頭1個9ST4UV航空鋁合金紫外線手電筒1個附表三:
編號商品名數量15.1AUSB智慧型充電線1個2震動電鑽2個3WMF料理剪刀1個4永猷立體醫用口罩1盒5NIKE品牌4090鞋子1雙附表四:
編號商品名數量1ADIDAS品牌2590鞋子1雙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3168號111年度偵字第35091號被告鄭智仁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智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1年5月4日晚間9時4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45分許止,在桃園市○○區○○○○0段0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家楊梅天成門市」內,徒手竊取陳列在門市內貨架上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250元之3樣商品,得手後據為己有,並將之置放在隨身攜帶之藍色手提袋內,未經結帳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隨即於同日晚間9時48分許,再進入前揭門市內,接續自同日晚間9時49分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53分許止,徒手竊取陳列在門市內貨架上之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9所示,價值共計8,268元之6樣商品,得手後據為己有,並將之置放在隨身攜帶之藍色側背包及桃紅色手提包內,未經結帳即步行離去。嗣該公司經理張崇武發現商品短缺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㈡於111年8月22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區○○○0段000號之「家樂福量販店中壢分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門市內貨架上之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共計7,761元之5樣商品,得手後據為己有,未經結帳即離去。㈢於111年8月23日凌晨1時27分許起至1時35分許止,徒手竊取陳列在門市內貨架上之如附表三所示,價值2,799元之ADIDAS品牌2590鞋子1雙(已發還),得手後據為己有並直接換穿,未經結帳欲離去之際,因該公司員工莊嘉惠自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上情後,旋即由其他店員將其攔阻而未遂,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崇武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智仁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崇武及被害人莊嘉惠分別於警詢時指訴(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刑案現場照片31張、商品條碼標籤影本9紙、家樂福交易明細2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3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就一、㈠所載2次竊盜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其所犯前揭3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犯罪事實欄
一、㈠㈡所載未扣案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取得之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然因上開物品均並未扣案,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扣案之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因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罪所取得之物,業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2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檢察官楊朝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邱絹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商品名數量價值1Techway12V高效能雙鋰電充電式起子機1個3,300元2牆體偵測儀2合1測距Panrico1個3,150元3iH5工業用伸縮調焦頭燈1個1,800元4ST2航空鋁合金手電筒1個990元5SC4R充電式多用途照明燈1個880元6SH2調焦頭燈1個1,300元7ETQ20V鋰電多功能可換頭神魔機1個2,899元8ETQ20V神魔機修邊頭1個899元9ST4UV航空鋁合金紫外線手電筒1個1,300元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數量價值15.1AUSB智慧型充電線1個399元2震動電鑽2個3,376元3WMF料理剪刀1個209元4永猷立體醫用口罩1盒178元5NIKE品牌4090鞋子1雙3,599元附表三:
編號商品名數量價值1ADIDAS品牌2590鞋子1雙2,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