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被告御創間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阮維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08年2月15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案情繁雜展延宣判期日,改訂於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