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吳惠妙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2月2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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