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53號聲請人 吳徐彩鳳 代理人 徐信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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