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權讓與業已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