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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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右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
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以被告丁○○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用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四計算,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