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
甲○○前曾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二、被告甲○○於警訊時雖辯稱:其僅於事故前吃燒酒雞一碗,且是因為閃避其他車
輛才發生交通事故云云。然查:被告於車禍送醫後經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
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0.四一毫克,此有台南市立醫院血液中酒精濃度檢驗報告
一紙可稽,故依一般常情,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