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志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案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受刑人王志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主刑部分)│││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5年5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5年度簡│105年12│臺灣│105年度簡│106年1月│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7日上午│5年度毒偵│彰化│字第2015號│月22日│彰化│字第2015號│25日│106年度│││條例│,以新臺幣10│9時35分│字第1713號│地方│││地方│││執字第12││││00元折算壹日│許回溯4││法院│││法院│││17號││││。│日內某時│││││││││││││││││││││││││││││││││││├─┼───┼──────┼────┼─────┼──┼─────┼────┼──┼─────┼────┼────┤│2│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5年11│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106年5月│臺灣│106年度簡│106年6月│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15日│5年度毒偵│彰化│字第880號│18日│彰化│字第880號│23日│106年度│││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19、98│地方│││地方│││執字第││││00元折算壹日││號│法院│││法院│││3948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5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106年5月│臺灣│106年度簡│106年6月│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31日│5年度毒偵│彰化│字第880號│18日│彰化│字第880號│23日│106年度│││條例│,以新臺幣10││字第19、98│地方│││地方│││執字第││││00元折算壹日││號│法院│││法院│││3948號││││。││││││││││││││││││││││││││││││││││││├─┴───┴──────┴────┴─────┴──┴─────┴────┴──┴─────┴────┴────┤│註:編號2至3之罪刑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80號刑事簡易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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