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陳念生 相對人 林宴翎 關係人 呂勝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宴翎前於民國103年9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8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關係人呂勝南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呂勝南於103年8月28日邀同相對人林宴翎、第三人 林樂銓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3年9月12日起至123年9月12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且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詎自106年1月20日起,關係人呂勝南即不依約繳納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71萬1038元、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6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林宴翎及關係人呂勝南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福馬││322│建│00│01│14.14│全部│重測前:中寮│││││││││││││段中寮小段36│││││││││││││6-123地號│└──┴───┴────┴────┴────┴────────┴─┴──┴──┴──────┴─────────┴──────┘┌─────────────────────────────────────────────────────────────┐│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8│彰化縣和美鎮東│彰化縣和美鎮福│3層鋼筋混凝土│1層:67.80;2層:64.40│屋頂突出物│全部│重測前:中寮段││││萊路81巷73弄9│馬段322地號│造,住家用│;3層:64.40;合計:19│:15.76││中寮小段767地││││號│││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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