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94號聲請人葉賢儀即新民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郎紹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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