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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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5號
原告 黃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聖恩 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聖恩護理之家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聖恩護理之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以聖恩護理之家為被告,惟未據提出被告聖恩護理之家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等基本資料,致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