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債權人路易行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子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家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00街0號4樓之22)。
㈢提出債務人朱家慧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