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39號債權人 白昶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黃美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二紙受
款人為「 薛金玉 」,且匯款單所載匯款人為「 張筱涵 」,均非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