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張義群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家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對債務人簡家豪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釋明資料無簡家豪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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