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債權人林 張英昭 代理人 司崇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明騰沈湘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司崇文是否為債權人之代理人?如是,請陳報委任狀。
㈡確認債務人「沈湘榆」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陳明騰(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沈湘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抬頭「支付命令起訴狀」之記載是否有誤?㈣確認聲請狀之「訴之聲明」及「訴之理由」之記載是否有
誤?㈤陳報請求金額10萬元之計算式。
㈥陳報請求管理費金額及維護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請求依據及釋明資料。
㈦提出完整租賃契約書影本。
㈧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房屋租賃契
約書出租人非 林張英昭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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