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債權人 楊慧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屈涵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屈涵婷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