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炘榆翁永勝 之繼承人、 翁均綻 之翁永勝之繼承人、 翁芷嫻 之翁永勝之繼承人、 張國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被
繼承人111年2月13日死亡、繼承人等尚未逾民法三個月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期間)。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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