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孟櫂瓏
法定代理人 李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委任債務等事件(100年度湖簡調字第502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准予扶助審查表等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