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小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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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小字第29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慧玲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核定為新臺幣7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