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86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馬藿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9日與原告訂立信用貸
款,向原告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0萬元,借款期間自10
4年4月9日起至111年4月9日止,並約定借款利率為採機動利
率計付(現為年息5.19%)。詎被告自106年11月15日起未
依約繳款,迭催不理,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5,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