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李賴金 招被告 王銘松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秀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