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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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洪戎成
原告與被告 陳守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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