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洪戎成
原告與被告 陳守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