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5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慧珊
       林煇彬
被   告  林玉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林羽晏林紘吉 就讀景文科技大學
,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98年2月12日締結就
學借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聲請借款額度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元,且林羽晏應於階段學業完成之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林羽晏如不依期償還本
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之時起,利率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
率加計年息1%計算。而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時就學貸款利率
為週年利率1.15%,故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按
年息2.15%計息。又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按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且照應償還之金額於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林羽晏於106年12月1日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原
告本金2,086元(下稱系爭債權),並經原告屢次催討,被
告仍置之不理,是林羽晏上開債務應視為到期,且被告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8
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影本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4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7年
度司促字第2870號卷查明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被告自應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原告
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道勳
附表:
利息部分:
┌─────┬───────────┬────┐
│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
│(新臺幣)│││
├─────┼───────────┼────┤
│2,086元│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1.15%│
││07年4月30日止││
│├───────────┼────┤
││自107年5月1日起至清│2.15%│
││償日止││
└─────┴───────────┴────┘
違約金部分:
┌─────┬───────┬────────┐
│本金金額│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民國)││
├─────┼───────┼────────┤
│2,086元│自107年1月2│逾期在6個月以內│
││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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